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的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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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住建部风险防控管理要求,青岛市从2018年6月1日起,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纳入贷前审查,有关认定使用标准如下:


  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2、贷款当前逾期的;


  3、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在3期以上(含3期)记录的;


  4、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5、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对上述第2、第4项情形,若逾期款项已偿还并出具银行还款证明材料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记录相关信息不准确、贷记卡年费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证明,经核查属实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历史公积金贷款被中心提起诉讼,或因第三人已诉讼,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2、5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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