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地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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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温州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的地点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4号楼2层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材料


  1、借记卡或借记卡号


  2、购房发票(收据)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婚姻证明


  5、身份证


  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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