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待遇须依法保障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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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召开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巢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巢湖市淡水养殖(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事宜。

生育险保障女职工权益

此次通过的《巢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都可以参加本市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男职工生育护理假一次性补贴。会议要求,各责任单位要严把审核关,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加大督查力度,切实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试点淡水养殖(鱼)保险

为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促进巢湖市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该市制定了《巢湖市淡水养殖(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的原则,在巢湖市域内从事淡水养殖(鱼)且规模在50亩以上的养殖户(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淡水养殖(鱼)单位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保险产量为1500斤/亩,保险费率为8%,巢湖市本级财政将配套补贴资金64万元。会议要求,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养殖户开展投保工作,切实做好承保、理赔等相关保险服务工作,共筑农业生产保护屏,将农业生产风险降到最低。

此外,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巢湖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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