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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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莆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首付款


  一、使用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购房首付款:


  (一)在本省内购买现售或者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其他配售型住房)。


  (二)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并符合本中心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二、提取材料


  (一)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三)不低于相关法规比例的购房税务发票;


  (四)合同备案信息表(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合同备案信息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总价款扣除住房贷款金额后的余额。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在支付本中心相关法规比例的首付款金额后,可按以下不同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补充购房款:


  (一)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可一次性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用于补充购房款,不足部分可同步申请住房贷款。


  (二)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可一次性申请现金提取,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首付款的金额(含在其他中心提取的部分);提取后缴存账户仍有余额要追加购房款的,须同时一次性办理,款项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足部分可同步申请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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