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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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5号,以下简称“2022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4号,以下简称“36种国家谈判药品”)精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现就执行 2022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2022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内所有药品全部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我省2022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我省有关补充文件继续执行(2022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不再执行),其中与2022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不一致的暂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药品目录乙类范围,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各市(州)要抓紧制定国家谈判药品的执行办法,及时将36种药品全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报省厅备案,办法出台前发生的药品费用,要按规定给予支付。各市(州)不得调整有关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四、36种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具体标准和有效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市(州)可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

五、各市(州)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加强国家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可探索医药公司提供药品配送服务,发挥药店和医药公司在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各市(州)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2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工作,抓紧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及时更新完善药品数据库,确保按规定日期起执行。2022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名单请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各市(州)在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9日

附件1.2022年版国家药品目录.zip
附件2人社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pdf
附件3:2022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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