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7月1日起实施_中国社保网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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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22﹞65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

第三条 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按照制度统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缺口分担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税务机关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五条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自治区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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