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继承提取办理位置在哪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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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公积金继承提取办理位置在哪


  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


  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金泰开阳大厦一层;


  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


  海淀管理部: 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


  中关村管理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


  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


  方庄管理部: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楼一层大厅;


  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


  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绿岛水岸底商);


  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


  通州管理部:通州区吉祥园20号楼北侧;


  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3层公积金窗口;


  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


  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 132 号;


  怀柔管理部:怀柔区富乐大街26号院11号楼2层;


  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


  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


  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


  二、北京公积金继承提取办理条件


  职工因死亡发生继承或受遗赠,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三、北京公积金继承提取办理材料


  1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4死亡证明


  5公证书


  四、北京公积金继承提取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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