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三胎该如何罚款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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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那么生育三孩要罚款吗?情况下可以生育三孩吗?


  1、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


  (1)从2016年1月1日起出生的二孩,就是合法的,属于合法生育,不会被处于超生罚款。而在2016年1月1日起出生二孩,仍然属于违法生育。


  (2)作为上位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修改并于2016年元旦实施,即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没有修改本地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生育二孩也不违法。


  (3)关于再生育子女。新计生法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如丈夫在a地,妻子在b地,两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同,那么哪个地方的规定更有利于该夫妻,就适用哪个地方的规定。


  (4)关于生育假。根据新修改的计生法,只要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全面二孩放开,还有超生罚款吗?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二孩都全面放开了,怎么还保留‘超生罚款’?”不少网友提出疑问。


  修法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在预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


  目前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区别很大,这也给基层的实际运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划生育法执行过程中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这是一大进步。


  3、2016生育三胎该如何罚款?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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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超生罚款的问题,各个省的征收标准不同的,这个一般在各个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予以明确。下文以广东广东省为例为大家介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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