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790

  一、宁波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申报资料齐全并填写准确。


  二、宁波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至中心网点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3、审核,对于审查通过的,予以当场办理;审查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4、办结,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办结;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三、宁波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