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待遇怎么办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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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为其申办死亡待遇。

【申报材料】

1、死亡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死亡待遇时,应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居住在偏远地区或死亡在家的离退休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须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火化证明。户口在火化区的,提供当地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不在火化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

根据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死亡人员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提供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

(3)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中的姓名与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的姓名同音不同字的,须出具确认以上证明资料中的死亡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的人员同系一人的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

1、参保企业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30日内报告情况并停发养老金,60日内办理死亡待遇计算手续。申报材料无法及时备齐的,应先填写停发申请表,停止发放死亡人员的基本养老金。2、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和数据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按有关规定为其计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经复核人员复核、处长审核和经办机构盖章后,核拨其丧葬抚恤费用到参保企业。3、手续不全的,经办人员将全部申报材料退还参保单位,并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再到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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